国家层面政策16条+地方层面政策60条。近年来,安徽、福建、广东肇庆市、广西、贵州、海南、海南临高县、海南澄迈县、河北、河南、湖北、江苏、辽宁、内蒙古、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山东、山西、山西阳泉市、陕西、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吉林27地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相关政策。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
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与规划许可,通知指出,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文件中明确,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通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删除第五条的第三款内容。
2023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2023年3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根据近期出台的最新地政管理相关政策要求,部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2022年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3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文件指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计算。其中,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3”的平原地区。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且不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
2022年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要加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项目退出时要恢复原状。